当前位置:首页 > 小游戏攻略 > 正文

天朝皇帝攻略 天朝宝藏

简介本文来源:《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本文作者:方潇...

本文来源:《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

本文作者:方潇

天朝皇帝攻略 天朝宝藏

跪还是不跪:人权的一个身体姿态史考察

【作者介绍】方潇,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教研室主任,法律史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研究会副秘书长。

引 言

人权是当代世界的一个炙热话题。在中国学界,学者们对人权的理论进行了诸多方面的丰富研究,为人权在法律及其实践中的确立、推行和保障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过,坦率地说,已有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人”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该怎样保护和实践等方面。这当然是人权研究中的重中之重,但如果我们从这些严肃正统的领域里转换一下视角,把目光投向自己所处的世俗社会,特别是留意捕捉一下人们的某些行为,就会有一种新的发现,原来人权并不是法律一厢情愿就能解决的问题,它还涉及一个人的信仰、素质、品格、习性、毅力以及传统对其的影响等内在的因素。在所有涉及人权的人的行为中,一个人的身体姿态虽然无声,却往往是无声胜有声,常常折射出人权的影子。而在一个人的身体姿态中,跪还是不跪,窃以为是与人权,特别是其核心内容人格尊严的折射最为密切者。

展开全文

跪,是一个人的身体行为,但一旦这个行为完成,就会定格成一个身体姿态。作为一种身体姿态,和古代相比,跪在现代生活中并非常见,但却似乎往往会在某个关键或出人意料的时空中展现。跪姿往往强烈地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就如一尊雕像刻画着某种信息或理念,被人们以各种情感和方式解读,从而与不跪而立的身体姿态存在着巨大的区别意义。由于人权的最直接载体主要是一个人的身体,而不是一个抽象的“人”的概念,因此身体的某种姿态自然就隐喻了人权的因子,而跪还是不跪,往往就决定了人权的是否表达和拥有。在迄今为止的中国法律史上,跪还是不跪,无论是自主行为还是强迫行为,均在不同程度上纳入了法律的视野,在一个直接的意义上体现出人权的法律态度。本文即尝试以中国法律史为主要视域,进入其礼法相渗的传统语境和中西碰撞的近现代场域,从跪还是不跪这样一个典型的身体姿态角度,去考察一下人权的身体姿态史;并寄望于此种考察,以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视并走出跪问题,以不辱庄严神圣的人权。

一、古代的跪与不跪:传统语境变迁下人权的法律空场与清场

其实,早期中国语境中出现的跪,并非像后期那样具有强烈的高低贵贱的等级色彩,也并非像后期那样具有强烈的屈辱或媚求情感,只是人际之间一种相对平等的坐姿。在椅子引进并流行中国之前,古人们席地而坐,坐的方法一般为双膝着地,臀部抵于脚跟。这种坐姿,相互之间并非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致敬或屈卑,而是一种比较正规的相对而坐。{1}古人在采取这种坐姿时,如需要向某人表达敬意,只需将腰杆伸直,臀部离开脚根,即演化为跪姿;当人以手触地之时,则演化为拜姿;而当同时以头触地,则为叩首。

据殷商甲骨文的记载和青铜器的铭文,可知至少在殷晚期,跪坐已作为主要的坐式被确定了下来,而到了周朝,跪坐则开始附上了礼的色彩。{2}特别是在跪坐基础上形成的跪拜,被纳入了礼制的轨道,成为了人们交往之间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又体现相互尊重的身体姿态。《周礼·春官·大祝》有云:“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动,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肃拜。”此九拜中的前四种是日常生活中的交往礼节,后五种只有特殊情况才使用。由于礼制的性质,跪拜礼仪事实上充当了法律的约束功能,所谓“出礼则入刑”,如违反了跪拜之礼,轻之则受到谴责,重之则遭到处罚。特别注意的是,虽然“礼”讲究差别和等级,也讲究高低和贵贱,但作为跪坐、跪拜等中的跪姿,由于椅子的缺位,特别是长期以来跪的习惯,却是在人们交往中体现出一种身体姿态上的相对对等性。这种相对的对等性,又借助于礼制的力量,客观显示了一种法律上的相对或近似平等性。可以说,整个“跪坐时代”,跪基本上都印证着这种近似平等{3}。

那么,跪坐时代跪的对等性是否表达出礼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涉及对人权的认识。如果我们把人权看做是一种主动认知的存在,人作为“人”理应具有最起码的人格尊严和生存权力,那么以此来衡量跪坐时代,跪这种对等的身体姿态恐怕难以反映出对人权的礼法尊重和保障,因为跪坐时代人们对跪的认识和规制主要是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选择的结果,并无主观上以是否跪以及何种跪来传递人之高低贵贱、权属区别的目的。当然,如果从人权的知识考古学看,特别是只注意人权的客观情况的话,跪坐时代对跪之对等性的礼仪要求,客观上倒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一定关注。因此,在跪坐时代,虽然礼法对跪进行了种种规制,但由于人的社会交往主要以跪这种常态的身体姿态来表达和实现,跪还是不跪并无主观上涉及对人之为“人”的权属的认知,因此,即使在这个具有相互尊重性的跪坐时代,跪还是不跪,于人权意义的自主表达而言,都是一种法律空场。

不过,跪坐时代的跪姿毕竟在客观意义上体现了对人权的一定尊重,于是即使存有法律空场,它也不是一种恶性的故意,而只是一种无意的缺失。然而,到了魏晋南北朝直到唐五代时期,由于椅子从西域引入并流行,以及随之引发的坐姿革命—“垂足而坐”逐渐取代“跪膝而坐”,特别是至北宋中期椅子取得了正统坐具的地位而标志中国正式进入“椅子时代”后,{4}曾经跪坐时代无意中造就的人权的法律空场竟演化成一种恶意的法律清场,不仅曾经具有平等意义的跪姿被改头换面地解构为具有强烈高低贵贱尊卑关系的身体姿态,而且曾经的人权客观体现也被礼法有意无情地摧毁。从此,跪的身体姿态成为了卑贱、臣服、求饶、敬拜、自贬、受辱等的标准姿态,而国家的礼法则强化和加固了这种身体姿态,人则失去了最起码的“人”的存在意义,人成为了逐级而跪的“食物链”,最终成为帝王脚下的跪物。{5}

笔者曾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细致翻检,竟发现概有2300之多的“跪”字出现在正文中,而从唐宋开始不仅跪字数骤然暴增,而且各朝呈不断增长之势,如《隋书》才25字,至《新唐书》230字,《宋史》234字,《金史》278字,《元史》306字,《明史》366字,至《清史稿》竟有514字,唐宋以降共有1928之多。这么多的跪字出现在正史中,体现了跪这一身体姿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更值得注意的是,从唐宋开始由于椅子的流行和正统坐具的确立,跪作为一种身体姿态不是被淡化了,反而被突然加强和注重了,至清代达至高点,这表明跪姿作为一种坐姿意义已被迅速边缘化直至完全消失,而一种新的意义被浓厚地注入了,并被置于政治舞台的中心。这个新的意义既是政治的,也是法律的,正如前述,跪的身体姿态已经跨越对等性的坐姿,转换成了卑贱、自贬、臣服等的标准姿态。无疑,跪的意义转换,对于尊卑贵贱等级制的强化,特别是君权的强化,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然而对人权、人的尊严而言,则无疑是一种深重灾难。

天朝皇帝攻略 天朝宝藏

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唐宋以降频频出现的跪的身体姿态,大部分是出于礼制法度的规定和要求。在这些礼制法度的框架下,臣子跪拜君主,子女跪拜家长,妻妾跪拜丈夫,晚辈跪拜尊属,下属跪拜上司,百姓跪拜官员,两造跪拜法官,奴才跪拜主子,等等,礼法可谓做足了位卑者向位尊者进行单向度跪拜的身体姿态的话语。这与前椅子的跪坐时代相比,跪姿所表达出来的内容真是天壤之别。单向取代了对等,等级取代了平等,无视取代了尊重,人权的影子就在这种跪拜的身体姿态中不是渐行渐远,而是被迫快速退隐。曾经人权的法律空场就这样被人为地礼法清场了。由此可见,椅子的引进着实改变了中国,椅子是物质的,更是精神和文化的,人在自己面前可以倚椅而坐而免除了曾经的跪坐,但在位尊者面前则必须跪着,因此,椅子的引进既舒服了人的坐姿,但另一方面却把人推进了无尽的卑贱深渊。凭借椅子的道具,并以礼法的规训和强制,统治者最终完成了以人的身体姿态来强烈表达尊卑等级秩序的管理和统治方式。这个身体姿态也主要为两极,一极为虔诚而惶恐的跪,另一极则为正襟而威严的坐,有时也有不尽时宜的站。在这个由身体姿态体现统治方式的语境中,如果该跪而不跪,该不跪而跪,均会在不同程度上遭受礼法的处罚和规训。而在这个开始对跪充满卑贱心态和受辱感受的社会氛围中,一旦人由于经常的跪拜而陷入麻木或以跪拜为癖好而不知屈辱,礼法也就实现了它对跪进行全面规训的全部意义。

在所有体现人格丧失的跪姿中,向君主跪拜往往被现代人们视做最为突出的身体姿态。这样的跪拜发展到了清代竟有了一种极端的强化,用以臣子们的极端渺小和卑贱,突出君主的极端伟大和高贵。我们知道,汉唐宰相可以与皇帝“坐而论道”,有大臣的一定人格与尊严,而至明清,则为“跪而论道”,臣子的人格权就在这跪姿中丧失。不过明清也有差别。虽然明代废除宰相使得君主专制之权空前,但那时大臣参见皇帝时用的身体姿态也仅四拜或五拜,最隆重的也只是五拜三叩,但清朝统治者为强化君权,让臣子产生“天威咫尺”之敬畏感,竟超越明制,以礼法规定要求臣子行“三跪九叩”大礼。所谓三跪九叩,即是一跪三叩头,连续跟进做三次。而当臣工谢恩及谕旨涉及其父祖事时,还须有碰响头的礼法规定,即额头碰地的声音能传彻御前,否则即为失礼不敬。不仅被皇帝召见时行“三跪九叩”,在奏对朝事时也是跪奏。因此大臣在被召见前,常以厚棉裹着膝盖,以免久跪膝痛。为习惯于久跪,一些大臣遂每日在家及衙署中进行跪叩训练。如光绪二十年慈禧太后六十万寿圣节前,直隶总督李鸿章即每日在衙署中练习跪拜三次。{6}而令人啼笑皆非的竟是有的大臣还从这跪拜练习中自以为找到了健身的绝招,如曾为帝师的翁同*下班后,“每夜必在房行三跪九叩头五次乃卧”,说是可健身醒脑。{7}可见,跪叩之礼已然将清廷的诸位旗籍“奴才”和汉族“微臣”们训练成了真正没有人格的奴隶了,他们不仅当面要跪,而且背后也要跪;{8}他们跪叩、跪听、跪奏、跪行、跪进、跪安、跪迎、跪送……甚至跪而自裁,在皇帝面前,他们都不得不用跪来表达自己的一切身体行为,跪成为了奴化的典型姿态。

诚然,当我们翻检历史,也会发现一些不屈于跪的硬汉甚至烈妇。如三国时魏将庞德与蜀将关羽交战落水被擒,“立而不跪”,遂被关羽所杀;{9}元人八刺报父仇不成反被叛将脱铁木儿所擒,“逼令跪,不屈,以铁挝碎其膝,终不跪”,被杀;{10}明崇祯时长治宋体道之妻郭氏被贼军所掳不跪,并说“我跪亦死,不跪亦死,已安排不活矣”,被杀;{11}清康熙时台湾水师营把总李茂吉被贼匪所擒,“不跪”,被杀;{12}清同治时福建汀漳龙道徐晓峰被贼军所执,“备受凌虐,叱跪不跪,劝降不降”,终死;{13}清末湖北荆州驻防统领松兴被变兵(即革命军)所执,“叱使跪”,被杀;{14}等等。这些不跪者固然不是奴颜婢膝者,但很难将其归入誓死捍卫人权行列,因为他们的不跪主要是基于敌对关系的气节,甚或是对君主的愚忠,而不是出于自己作为“人”之资格和尊严的考虑。如前述徐晓峰就在牢房墙壁上写有“壮志未酬,君恩莫补。取义成仁,臣心千古”诗句以示其不跪之义,松兴则以“吾朝廷大吏,城不保,义当死。头可断,膝不可屈”壮语喝叱跪令。因此,虽然很多人抱有“士可杀不可辱”而抗拒下跪,但基本上是在民族气节、敌友是非的理解上立论,而非出于捍卫自己的人权。而这实是传统儒家“大义”思想长期熏陶下,特别是当跪沦为一种卑贱受辱的身体姿态下的产物。

二、近代的跪与不跪:西方因素与人权的艰难进场

在中国古代,无论是跪坐时代还是椅子时代,以跪的身体姿态折射来看,现代人所谓的人权,要么存在法律的客观空场,要么存在法律的人为清场。特别是进入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由于坐在椅子上的统治者们过分看重椅子底下的跪拜姿态,天下之大,唯我独尊,礼法上的跪字当头,将人的尊严击得粉碎,人权之说犹如痴人梦呓。

不过,如果我们跳出传统疆域观念,以一种世界眼光来审视的话,实际上,中国古代椅子时代以来日益强化和兴盛的跪拜文化恰恰是天朝封闭语境下的自我陶醉之物。然而,中国皇帝的“天下”毕竟不是真正的“世界”,臣服的“夷人”也绝无可能布满全球。随着地理大发现特别是完成工业革命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全球扩张,明代中期开始即千方百计围树起来的国门篱笆就时不时地受到洋夷的拍打和撞击,而至近代终于被破门而入。随着西人武力的推进和胁迫特别是法律文化的长趋直入,跪还是不跪的身体姿态终于第一次真正升格为人有没有人格、有没有尊严等事关人权的重大问题。人权就这样在西方因素的冲击下、在跪与不跪的激烈争论和较量中一步一步艰难地进场而登陆中国。

实际上,早在明末清初,随着以利玛窦为代表的西方传教士来到中国传教,就已然暗孕着东西方关于跪还是不跪的较量,并隐喻折射着人权的影子。著名学者赵汀阳认为,基督教引发的社会革命不仅在于它发明了普遍通用的群众身份,更在于它创造了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的个人。{15}这一分析十分透彻。正是因为信仰上帝,才有了在精神上不再依赖别人的个人,而个人正是在上帝之爱的沐浴下,人作为“人”的资格和尊严才得以肯定和放大。当然,由于教会在中世纪的迅速堕落和专制,致使人性的光辉被神权抹杀,而只有爆发了文艺复兴,人权才得有机会回归,而教会也进行了重大改革重返原教旨的理性。因此,当西方的传教士来到遥远的中国,他们肩上实是肩负着上帝的重托,要把上帝的平等之爱撒播到异域的每个人身上,希望每个人都要像一个“人”那样活着,因此传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宣传人权。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当近代以来的中国人陷入战争屠杀等灾难时,许多传教士们总是挺身而出给予力所能及的庇护。

传教士在传播上帝教义的同时,也传播着只跪天跪上帝的身体姿态,奉劝中国的教民拒绝跪拜官员、长辈、高堂甚至祖宗,折射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天赋人权”观。康雍时期围绕教民是只跪上帝还是可跪祖先和孔子的激烈的“礼仪之争”,同样折射出“人”到底是上帝面前的平等主体,还是归属于宗法网络不能独立的族人的争论。然而,吊诡的是,传教士的传教虽然隐含着宣传平等人权的因子,但在中国的皇帝面前,依然不得不行跪拜大礼,从明代的五拜三叩到清廷的三跪九叩,一批批的传教士们跪下了他们的双膝。这是一种传教策略,还是一种面对深厚的中国跪拜文化的无奈?

如果说传教士出于传教的目的而不得不跪拜中国君主的话,那么乾隆时期(1793年)英人马葛尔尼勋爵率船队访华以求通商,而拒绝向中国皇帝行三跪九叩之礼,[16〕则表达了比传教士们较有国格和人格的在身体姿态上的双重意义。也许传教士们是受着教会的派遣,他们载着上帝的使命,为播撒上帝的爱而宁愿屈就自己的人格;而马葛尔尼则受政府派遣,承载的是英王的使命,他的身体有着典型的国格,同时作为一名英国上层贵族并受着教义的熏陶,他对自己的身体也拥有较强的人格、人权意识。学界一般均从维护国格国权方面去理解马氏对三跪九叩的拒绝态度,但实际上其国格国权的背后却是人格人权。因为其向英王行礼充其量也只是单跪而已,而且并不叩头,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人格的相对平等。因此,马氏在清统治者面前争国格国权的同时,实际上也在争自己的人格人权。由于使命的履行需要,虽然马葛尔尼最终还是行了跪礼,但那已远非中国皇帝想要的三跪九叩了,这本身就表明了马氏在维护国格和人格上的一定成功,而那位以“十全武功”自诩的乾隆皇帝的妥协,也印证着马氏在争取一定身体姿态上的不易和可贵。虽然马氏的通商使命没有最终实现,但他此行觐见皇帝的身体姿态之争,却向这个老大帝国传递着国家的平等主体意识,同时也折射着一定的人格尊严意识。而这在23年后英国再次派出的阿美士德使团访华事件上得到了更强烈的体现。阿美士德没有像马葛尔尼那样的忍辱负重和变通周旋,他及他的副使均坚决不以三跪九叩之礼觐见嘉庆,宁愿连皇帝的颜面都没见而情愿被遣送出国。{17}我们可以评价阿氏的固执和僵化,但另一方面这又何尝不是反映出阿氏对国格和人格的捍卫呢?

前近代的中国虽然在传教士和外国使臣关乎跪还是不跪的身体姿态上折射出人权的因子,但由于当时清帝国的貌似强大和西方海外扩张还未真正展开,人权的因子并没有在这个跪拜兴盛的帝国里留下深刻的印记。然而,到了近代,随着西方列强以武力征服中国,西方的文明也终于征服了中国。其中,最为重要的则是人权观的不断输入和艰难实践,而这在事关跪拜礼仪法度的身体姿态上表现得尤其突出。跪拜的变革首先表现在外交领域。第一次鸦片战争刚结束,美、法等国即提出觐见清帝的要求,而在此后的中英修约期间和同治帝亲政后,外国方面再次提出觐见问题,并与清廷交涉,清廷内部亦就此展开激烈争论。鉴于列强的压力,1873年6月,清廷终于被迫放弃了传统礼制,同意外国公使以鞠躬礼和作揖礼觐见了同治帝。{18}虽然这次外交领域的礼仪之争和跪拜取消带有明显而浓重的侵略色彩,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平等国格国权,同时也是人格人权在中国场域的真正空前进场。从此以后,鞠躬和作揖就作为一种文明的外交礼法确定下来,一直到清末并延续至民国。如果从马葛尔尼拒绝跪拜算起,西方人用了整整80年的时间才把人权的旗杆插到了中国的外交领地上。

跪拜的变革在法庭审判上也表现出来,不过与外交领域相比,司法领域所体现的人权进场要艰难得多。中国传统法庭审判历来实行当事人跪审制度,法官高高在上坐着,两边分立着凶狠的衙役,其他的官员及观众都要站立,而当事人和证人则必须双膝下跪,两手触地匍匐在堂下。只要审理不结束,审判官没有让其抬头,他们就要一直在法庭上保持这种姿态。这显然是一种为突出国家权威而极端践踏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审判模式。然而,随着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和会审、观审等权的攫取,传统的跪审制度受到了西方官员的坚决抵制和有趣争论。特别是当中外官员共同会审时,往往呈现出外国当事人或站或坐,而中国当事人则必须跪着的场面。在这样的场面,一站一跪,人格人权在不同的身体姿态中呈现强烈的反差和反讽。实际上,外国官员从西方法庭文明出发,都会要求所有当事人都站着,而中国官员则恪守规矩非得要求跪着,那么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自然会发生一站一跪的极不对称的身体姿态。当年在中国的美国外交官何天爵,就用生动的笔描述了他自己参与合审的一则案件,其中即有这种跪站兼具的法庭场景。{19}从他的记叙中,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作为一名外国审判官,他并没有在人格的尊重上只袒护本国公民,他一视同仁地对待了中国人,只是由于中国官员的坚持态度使他对中国当事人的人权保障无能为力,爱莫能助。这是一种拥有尊重人权观念者才有的审判姿态。何天爵在法庭上对人权的重视还体现在坚决反对证人的跪证上{20}。其实像何天爵这样有着西方法庭审判文明的外国官员在晚清不在少数,他们就是在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法庭上以及会审、观审的法庭上,向中国观众、当事人和官员传播着一种司法文明,即所有当事人哪怕是犯人也应该具有起码的人格尊严,而不能用跪姿去亵读和剥夺。实际上,领事裁判权的获得固然体现了对中国司法权的一种侵略,但某种意义上也是列强希望藉此让本国公民免于陷入中国司法无视和践踏人权的种种流弊,跪审即是其中之一。也正是因为认识到中国司法的种种不文明,特别是相信列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晚清政府才顺应潮流而不得不进行司法改革,最终以法律的明文方式废除了上千年以来的传统跪审制度,{21}出现在法庭上的身体姿态终于和世界文明对接,尊重一切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人权文明终于进入法庭的场域中。

跪拜礼法在外交领域和涉外案件上由于列强文明的直接压力,其变革尚属不易,那么要在全面的官方场合甚至私人领域取消跪拜则更是艰难重重,但是,既然西方植入的人权意识已经唤醒了许许多多先进的中国人,跪拜的身体姿态再怎么艰难也会注定在最大程度上被消除。进步的中国人认为,传统的跪拜礼法,只能培养出国人的愚忠愚孝思想,泯灭国人的独立人格意识,因而发出了废除跪拜礼法的呼声。维新志士谭嗣同就猛烈抨击历代统治者利用“繁琐跪拜之礼”,钳制臣民思想以“挫其气节”的险恶用心。{22}梁启超则将废除跪拜与变法图强联系起来,认为变法必从皇帝降尊不接受跪拜之礼开始。{23}此后在反清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更对跪拜等旧礼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跪拜必然酿成了中国的“奴隶之风俗”,并身体力行,在革命队伍内部以同志、先生相称,以握手、鞠躬取代跪拜。在清廷的仿行宪政中,由于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一些开明封疆大吏如两广总督岑春煊等也纷纷示令各级属官不得向上级官员跪拜。虽然他们大多援引的是清廷礼部则例中有关百官接见之礼仪规定,主张废除的并不是对皇帝的跪拜,但从中毕竟可以窥见尊重他人人格意识的初步萌动。而至1910年10月,资政院内一些较为激进的民选议员,终于公开大胆地提出了“请废跪拜礼节”的建议案。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携同宣统皇帝在清宫养心殿举行了清王朝的最后一次朝见仪式,袁世凯内阁的一些大臣,第一次摒弃跪拜,以三鞠躬进行了朝见。至此,示以森严等级观念、贬抑人格尊严的跪拜礼终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寿终正寝。{24}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多次明令废除跪拜礼而改行鞠躬。1912年正式颁布《礼制》,规定:男子平常相见,施脱帽礼;公务活动施脱帽一鞠躬礼;庆典、祀典、婚礼等隆重场合,施脱帽三鞠躬礼;女子与男子相类,唯不脱帽{2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最终以法律形式废除了数千年之久的跪拜礼,承载着人格人权的身体终于从跪拜姿态的漫长蹂躏中解放了出来。

中国跪拜礼法在规训国人的同时,还妄想普遍对西来的“夷人”进行规训,吊诡的结果却是不得不接受了西方人的反规训,一种“现代性”的规训。西人的“现代性”规训固然有着残酷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给中国首次输入了人权观念,使得中国一步步走向现代文明的世界潮流之中,而跪拜的身体姿态及其规训也终于从政治法律的生活中消亡,代之而起的鞠躬、握手则展现了人格之间的平等。虽然西方的人权观念进入中国被解构成“民权”,被当做一种整体性概念“民”的权力来运作以对抗君权,但毕竟影响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识,而通过跪拜礼的废除,在一个非常现实和实在的层面上体现了人权的某种意义的实现,也体现了身体政治学的新的转换。

三、现当代的跪与不跪:人权的悲情、惆怅与彷徨

经过民国法律的涤荡,跪拜之礼虽然不可能在民间私人领域销声匿迹,但在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官方场合,跪拜的身体姿态已基本不见。虽然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在其子袁克定和谋士杨度等的鼓噪下,竟然逆历史之流建什么洪宪帝国,并为登基还进行了穿龙袍坐龙椅接受百官跪拜的彩排预演;虽然张勋也拥戴清朝废帝溥仪在北京复辟,同样予以跪拜,但这时的中国毕竟是一个民主涌动和人权潮涨的时代,袁世凯和张勋的复辟梦迅速破产,政治场域中的跪拜身姿昙花一现。而几乎与民国共时的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区域,更是倡导革命者之间的平等人权,相互之间基本均以握手为交往礼仪,即使在对敌审判的法庭上,也注意到对人犯人格的尊重。比如当年(1928年)陈毅审判杀害湖南彬州苏维埃政府人员的凶手时,就免除了当时为杀人犯安排的跪审,并在庭审时还阻止他人对犯人的人身侵犯。{26}新中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之后,虽然经历了帝国主义的封锁、经济的困顿等考验,但既没有做身体的跪族,也没有做精神的跪族。这是建国初期一段虽然困顿但又令人怀念的人权时代,某种意义上这也是那部关注人权的1954年宪法在最高法权上的贡献。然而,相对美好的时光终将过去,20来年的人权恶梦突如其来。从1957年反右开始至1976年“文革”结束,{27}跪的身体姿态又在公共领域被广泛展示出来,几欲铺天盖地,成为神州大地上一个普遍令人震撼又令人麻木的“风景线”。当然,这一次在公开场合的跪主要不是跪拜,而是跪批、跪审,是对“右派”、“牛鬼蛇神”们进行批斗、审判时要求其做的一种身体姿态。可叹“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庄严声音犹然在耳,一场令千万受害者下跪的阳谋运动就迅速展开并席卷全国,而至“文革”时期被逼令下跪的身体更是无数而达到高潮。由于被批斗者被异化定性成了“牛鬼蛇神”,成了兽,跪也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成为肉体摧残、精神折磨和人格侮辱的惯用身姿了。跪的姿态也离奇荒诞,与中国古代的跪拜、膝行、稽首、匍匐、跪叩等多有不同。在当时,最最流行的是所谓“喷气式跪”,这是一种“牛鬼蛇神”被批斗时,其出场姿势状如喷气式飞机的一种跪。{28}还有一种叫“不得翻身式”的跪,是循那句“把牛鬼蛇神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的口号创造的。{29}显然,这些跪都是当时造反派们发明出来的,中国古代是没有的。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比古人之跪更为恶劣的跪。鲁迅先生曾感叹古代中国人将聪明和智慧用在了如何整自己同胞的身上,看来先生的结论在现代社会的中国又得到了验证。悲呼!

正是在如此这般跪批、跪审的肉体和人格均极尽受到折磨和羞辱的情景下,自杀成为了人们逃离苦难的最常见、也是最便捷的一种方式。许多自杀事例都发生在“反右”特别是“文革”初期,因为人们难以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经受个人命运的突然逆转。无论是选择跪还是不跪,无论是被迫跪还是誓死不跪,在疯狂的政治潮流和斗争面前,个人的身体姿态根本不由自己做主,像邓拓、吴晗、老舍等许许多多的名人、要人在受辱之后都选择了这条路,自杀了!当然,“文革”中自杀的无名之辈更是难以计数。可以说,他们很多人死得很干脆,在生死之间徘徊的时间很短,可以天数或者小时计算。也有很多一时自杀未遂的,这无疑延长了这些人徘徊的时间,短者数月,长则数年。{30}也有一些人极为忠诚和善良,总希望会有阴霾散去而阳光明媚的一天,但是他们最终失望了,看不到期限,最终还是选择了自杀,在较长的生死徘徊中经历了痛苦的煎熬,他们是更为不幸者。当然也有一些人,虽然受尽人格的污辱和肉体的摧残,但是他们却从来没有想过自杀,他们诚如鲁迅说过的那样,“名列于该杀之林则可,悬梁服毒是不来的”,{31}他们是“玩世不恭”者,也是生活磨难中的勇者,更是人格尊严最后的守望者。从反右到“文革”,20年的浩劫,20年的逼跪,20年的法制缺失,20年的人权沦丧!呜呼!

历史的文明总会在发展,当浩劫终于结束,当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起,人权的关注终于开始复苏,曾经普天之下的斗争跪姿也一去不复还了。人们的思想开始解放,对民主、平等和自由的人权也日益渴求,保障人权的法制也日渐建构。这是一种人权的希望。然而,当曾经走过浩劫的幸者逐渐老去,特别是当年轻的一代又一代逐渐远离那个岁月,无论是反右还是“文革”,都逐渐成为了一种片断的记忆,甚至成为了人们思想中的空白时,无论是主动下跪还是被迫下跪又开始在公共生活中时有发生,或时由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在这个功利性日益浓烈的当代社会里,人们又想通过跪姿表达着什么,实现着什么。于是,身体的跪姿逐渐弥漫,从而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而由此引发的人格、人权话语,也成为社会讨论和争论的对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也许最能引发中国社会上下轰动的跪案,可能要算1995年在珠海发生的“三·七罚跪事件”。当年的3月7日,当地一家韩资企业的女老板金某因一个中国女工在工位上打吨违规,遂命令工人集体下跪。在金某的逼令下,在场120多名工人下跪,而唯独一名叫孙天帅的河南籍青年坚决不跪,并愤而辞职。此事后来迅即经媒体曝光,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韩国女老板,并为孙天帅的不跪而喝彩。{32}不过,笔者发现,当时的社会各层包括官方、媒体和民间几乎清一色地从“中国人不跪外国人”这样的“爱国主义”和“民族尊严”角度进行了强烈回应,而忽视了从法律层面对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人权问题进行讨论。笔者以为,以此次罚跪事件为契机,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尊心的宣传和教育,意义当然重大,但是如果过于强调爱国政治,就往往会导致法律问题得以关注的欠缺甚至空场,而诸如下跪之类的问题如果仅停留在政治层面,除了“愤情万丈”外,恐怕难以真正解决问题。事实上,当金某最终卷走所有资产溜之大吉而欠下工人一百多万元工资款项的时候,就足以显示了仅有政治情感的不足。正是因为人们普遍以爱国主义说事,缺乏对工人如何保障个人人权的法律关注,才有着这样被动的结果。可以说,人权,特别是个人的人权在此次事件中基本被遮蔽了,我想,它一定在惆怅不已……

“三·七罚跪事件”由于媒体和政治的积极搅动影响固然较大,但毕竟具有相对的个案性,实际上,当代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其他各种各样的具有典型性或普遍性的跪,其中至少有两种跪让人不能释怀。这就是:一为官逼民跪类,一为民求于官而跪类。前者是典型的人权侵犯,逼令被跪的百姓往往屈从于官的淫威而下跪,但也有不屈于淫威而抗争者。这样的跪虽然在城市并不多见,但在乡镇农村却时有发生,而更令人奇怪的是,这样的跪经常游离于法律之外,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处理。后者则是个人人权(主要是人格尊严)的自我抛弃,但这种自我抛弃的背后,又是深藏着一种无限的无奈,因为常常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实现权益和正义,因此只好期望通过极度的人格自贬,以获取官员的同情或自尊兴奋。这已与中国古代的百姓因冤抑无法伸展,只好下跪苦苦哀求他们的父母官相差无几了。而当官员们深藏大院,“神龙见首不见尾”,有时人们便跪在了人民政府、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大门口时,那又是一道怎样独特而令人心揪的风景线呢?在一个流行“人民是主人,官员是公仆”政治理念的社会主义国家,当“主人”被“公仆”逼跪在脚下时,或当“主人”往往只有通过向“公仆”下跪来实现权益救济时,这是人权的悲哀?还是法律的悲哀?还是两者的双重悲哀?

除了上述这些跪类外,生活中各式各样的跪可谓琳琅满目。有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令其下跪者,有歌星为义演激动而下跪者,有超女为吸引眼球而下跪者,有警察为执法向行人下跪者,有电台女主持为献媚名人而下跪者,有教师被逼赔罪向学生下跪者,有学生为尊师而下跪者,有父母为学习而向孩子求跪者,有老板为爱车被擦痕而令环卫女工下跪者,有见义勇为者为救人而向过路车辆下跪者,有男生为求爱而向女生下跪者,有公司为训练员工而令其街头下跪者,有宾馆为招揽上帝而令员工跪式服务者,有几千学生为学疯狂英语而下跪者,有父亲为救儿而向受害家属下跪者,有大学生为救落水儿童向船主下跪者,有知名教授为祝寿向国学大师下跪者,还有众弟子为拜师向小品王下跪者……对于这些各色之跪,我们恍惚置身于古代场景中,原来跪就在我们的身边。这些跪,有的践踏了人格,有的泯灭了人格,有的愚弄了人格,有的抛弃了人格,有的无损于人格,也有的则升华了人格。

现当代中国的跪还是不跪,是一个让人权有喜悦但更有悲情的意境,在一个人的跪还是不跪的身体姿态上,它徘徊着,更彷徨着……

四、跪还是不跪:膝盖的承受人权之重

毋庸讳言,跪作为一种身体姿态,就其主体或基本意义而言,就是一种“卑贱”的表达。从椅子时代开始,人们就赋予了跪姿以卑贱的意义,给它贴上卑贱的标签,无论在天地、帝王、祖宗、父母、高官等面前,下跪者永远是卑贱者。而进入近现代以来的文明时代,由于人格平等的观念日益普遍流行,跪下的身躯更具有着卑贱的象征,甚至现代的跪要比古代的跪更能突出一种卑贱。因为在跪拜礼法通行的古代,人们对跪都习惯了或麻木了,而在废除跪拜礼法、宣扬平等人权的现当代社会,跪往往就是一种异常强烈的感官刺激,卑贱的意味尤为突出。正因为跪的卑贱基义未变甚至强化,所以古往今来,人们常常以跪来贬损他人,或以跪来媚求他人,这两者都会使跪者的人格尊严丧失或抛弃,区别只在于是否愿意而已。也许,跪的今古之别只在于:古代的跪主要以身份为依托,现代的跪则主要以权力为依托。在以身份为区别标志的古代社会,以身份为依托决定跪还是不跪,到底还是顺应了传统社会的体制特性;而在以平等权为制度基础的现代社会,特别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以权力为依托决定跪还是不跪,则显然背离了这个社会的根本准则。因此,现代社会的跪姿,从主体或基本意义上说,是人格尊严的“异端”和“反动”,仍然主要在人权的对立面而存在。也因此,在宣扬以法律武器来保障人权的当今社会,形形式式之跪中,那些众多以践踏他人人格为目的的跪,以及以贬损自己人格为手段的跪,它们是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法律的嘲笑。当然,那些私人领域或者进入公众视线的善意之跪,如拜师拜祖谢恩谢罪等类之跪,它们并不挑战法律,也与人格贬损无涉。{33}然而,很可惜,这些善意之跪恐怕不是主流,从而难以担当跪的主义。

由于传统社会跪拜礼法的长期规训,我们这个民族似乎还难以真正从跪的文化中走出,要么被他人逼跪,要么自己跪,似乎一定要将跪进行到底才算过瘾。当1897年梁启超提出废除跪拜之礼时,湖南士绅叶德辉即予以猛烈批判:“竟欲易中国跪拜之礼为西人鞠躬,居然请天子降尊,悖妄已极。” {34}当南京临时政府废除跪拜特别是祭天祭孔中的跪拜礼后,康有为气急败坏地质问国人:“中国人不敬天,亦不敬教主,不知其留此膝以傲慢何为也?”{35}端的是跪拜保护神的面目。鲁迅说过,中国老百姓历来只有做稳了奴隶和要做奴隶而不得的两种时代,他笔下的阿Q就是“奴隶性”十足的人物{36}。这种“奴隶性”就是一种做足了的卑贱性。虽然鲁迅的说法有点偏激,但是经过民国的涤荡和新中国的洗礼,似乎这种奴隶性在现代国人的性格中却依然若隐若现,当碰上权贵有时两腿还是会不由自主地跪下去,或即使身体跪拜没有了,却代之以精神跪拜。同时,由于物极必反的定律,“奴隶性”一旦有了可以凭借的权势或金钱,就会走向它的反面—“虐他性”。他(她)要找回曾经失去的自尊,往往就会以逼迫下跪的方式去“虐待”他人,以贬损他人人格的手段来填补自己残缺的人格。因此,“奴隶性”的自跪与“虐他性”的他跪,两者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互为相通。也因此,由于卑贱意义的跪无法从主流和基本上改变其义,跪也就无法让人格尊严在此种身体姿态中开怀。

有人认为,“不能把下跪简单等同于封建腐朽思想的符号,礼节就是礼节,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中,才具有特定的含义。在封建社会,等级森严,人们没有不下跪的自由,这样,下跪这一礼节本身就发生异化,成为一种压迫性和禁锢性的东西。从我们现在时代的角度而言,确实是违反我们今天平等、自由、民主的价值观的。但封建制度已经废除,我们已经进入民主平等的现代文明社会,那导致下跪这一礼节异化变质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下跪依然还只是一种礼节而已”。〔川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本身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对,下跪在前椅子时代的确只是一种礼节而已,而且是相对对等或平等的礼节。但问题的关键是,进入到椅子时代,下跪已经被完全剥离了平等性,而被赋予了浓厚的卑贱意义,经过上千年的传递,已然刻入人心,无法再回转最初的礼节本义了,直到今天,人们普遍还是主要从卑贱的角度审视下跪。于是,如果说我们现在已经进入民主平等的现代文明社会,下跪就仍然只是一种礼节而不具卑贱之义,这要么是一种善良愿望的期待,要么就是痴人说梦。正因为如此,今天的各种“下跪门”事件,才会引发社会较大的反响,因为在一个倡导平等人格人权的时代,卑贱意义的下跪的确是一种对社会伦理和法律精神的挑战,人们对下跪事件的积极关注,恰恰是人们正常心智和理性的表现,而恐怕不是所谓的“内心脆弱”{38}因此,在卑贱意义仍然主宰下跪的现代语境中,跪还是不跪,我们的膝盖的确承载着较大的人格人权之重,一种生命意义的“不能承受之重”。当然,如果我们对下跪的卑贱性无所在意,或者真的只认定为一种礼节,我们对膝盖赋予的人格人权之重,那就是多余和无聊。但是,那些口口声声对下跪的卑贱性不以为然或可以否定的“口角逞能”者,真的会坦然或轻易地下跪或接受下跪吗?

五、结语:培养幽暗意识,走出跪问题

在从古到今的漫长岁月里,中国人的跪姿附着了太多的意义,承载了太多的文化。从跪坐时代人格的相对平等,到椅子时代人格的贵贱之别;从曾经的礼制法度,到近代的法律废止;从浩劫时代的“革命复兴”,到当代社会的暗流涌动,跪的身体姿态,就这样一路沉浮而来,也还会继续沉浮下去。而只要跪作为人格卑贱的主体意义不会改变,主动下跪还是被迫下跪的身体行为就还会继续下去,而人格及其以此展开的人权境遇,也一定会在跪的身体姿态中进行长期考验。

不过,随着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法律中民主、平等、自由等人权因素的扩展和强化,必将会为我们提供一个越来越清新的生活规则,我们的民族最终会退去“奴隶性”的残留,不轻易下跪,也不逼人下跪,更无法逼他人下跪。然而,法律的进步在根本上毕竟以人自身的进步为基础。如果没有人自身的进步,真正能够让人体面生活的规则和法律就无法真正制定出来,或者即使真的制定出来也无法真正在生活中得以展现和运行,因为一切的落脚点均在人或说在人的素质,中国古代法家所谓的只要有法就能解决一切的说法更多的是一种理想或空想。而这在一个无法用法律去硬性地切实规范生活中的跪抑或不跪行为的现代社会,人自身的素养进步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人自身的进步,极为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正视和检讨自己灵魂深处的阴暗东西,培养一种“幽暗意识”。

“幽暗意识”是著名海外学者张灏检讨传统中国为什么开不出民主宪政的原因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对人性与人世中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39}它与“忧患意识”的不同在于:“忧患意识”是感觉到周围世界出了严重问题,因此产生一种忧惧与警觉感,并认为人世的阴暗主要来自外部世界;幽暗意识则提醒我们要结合人性、人心内部的缺陷来看待外部世界的问题,就着人性作一个彻底的反思。很多看起来是外部的灾难,却正是由人本身、人性中的缺陷、堕落所造成。人可以提高自己的人格,但归根结底,那是有限的。与之相反,人的堕落却可以是无限的。对于人性中幽暗的这一面,必须要有十分的警觉。{40}显然,幽暗意识首先是人要正视自己人性中的弱点。传统儒学和传统中国一直坚持的所谓“人性善”,某种意义上就是回避和遮掩了人性中的弱点。而直到今天,我们似乎依然不敢正视自己的内心阴暗,从而使得人格自贬或他贬的“跪”的思想,还时不时从内心阴暗处跳将出来并进行实践,从而对基于人性善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制度予以了挑战和嘲笑;而其中的有些身体之跪,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使得法律也跟着“下跪”了。

应当承认,近代以来西方的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之所以能开花结果,在很大的意义上应归功于西方基督教文明对人的内心阴暗面向上的正视,归功于“幽暗意识”的具备。从基督教义看,就是每个人都背负着一份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背离上帝意志时就种下的那份具有邪恶性的“原罪”。于是,从宗教信仰看,人类为了“赎罪”,除了在每个灵魂上主要依靠上帝的“拯救”之外,在所处的世俗社会里还须充分正视自身内心深处的那份私欲和堕落的本原恶性,进行一定的“自救”以配合上帝“拯救”。{41}这份“自救”,在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和法律体制上,就是推动和确立了对权力的有效分离和制衡;在人与人关系上,就是体现出在上帝信仰下对自己阴暗性的忏悔和对他人人格的平等尊重。

因此,对照西方并反观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可以说,“幽暗意识”的培养,应是我们建构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权之法律的重要前提,也是我们今后走出“跪还是不跪”这个跪问题的重要前提。中国社会虽然不具有像西方基督教这样的主流宗教及其原罪思想,但我们也有着非常浓厚的“内省”传统,也有着像孔子对人性自私面向的某种承认,{42}也有着像法家之“趋利避害”和荀子之“善者伪也”等正视人之内心幽暗的人性理论,更有着如庄子在“浑沌开窍”寓言中展现的与西方原罪思想暗合的自然天性破坏论;{39}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传统资源予以正视和挖掘,并注入新时代的合理精神,古为今用,未尝就不能培养起一种“幽暗意识”,从而不仅在制度上奠定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的最基础土壤,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使得我们都阳光般地坦荡活着,既不会想着逼他人下跪,也不会为媚求他人而主动下跪。

最新文章